王戰友交通肇事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9-28)
王戰友交通肇事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59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戰友,男,32歲(1974年5月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新樂市,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新樂市馬頭鋪鎮張家莊村西大街東6排4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4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戰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戰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18日8時許,被告人王戰友駕駛超載的重型廂式貨車(車號:冀AQ2540,內乘孫書新),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六環路外50.5公里處時,因其疲勞駕駛致使重型廂式貨車前部撞同方向行駛的張立軍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魯N11197、魯ND169掛)后部,造成二車損壞,孫書新當場死亡。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王戰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戰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宋建紅、王兵勛、張立軍、韓帥、孫超、邱新武的證言,鑒定結論車輛速度檢驗報告、酒精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書證122報警登記表、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情況說明、稱重單、駕駛證查詢結果、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死亡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身份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于訴前自行和解解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戰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忽視交通安全,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戰友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戰友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戰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戰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