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健犯交通肇事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8-24)
趙健犯交通肇事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52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健,男,28歲(1978年1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大興區北臧村鎮前管營前營街西十一條23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于2006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8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4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3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趙健駕駛普通貨車(京GZ4121)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京津公路張家灣鎮張辛莊村口西側時,由于沒有安全避讓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武愛臣(女,79歲),致使被告人趙健所駕駛的車輛左前部與武愛臣相撞,造成武愛臣顱腦損傷合并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趙健打電話報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趙健負事故全部責任,武愛臣無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于訴前自行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強、李成、毛瓊瑤、劉德文、馬建平、張寶奇等人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122報警登記表、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賠償協議及收據,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健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健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健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本院并鑒于被告人趙健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趙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六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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