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華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8-17)
張友華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52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友華,男,38歲(1968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霸州市,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鎮王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友華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友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9日6時50分許,被告人張友華駕駛超載的中型普通貨車(車牌號:冀RF0992),沿北京市通州區通馬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安定營路段時,適有彭慶合(男,35歲)步行由西向東橫過馬路,貨車左前部將彭慶合撞出,后陳建輝駕駛輕型普通客車(車牌號:京GS7822)由北向南從彭身上壓過,造成彭慶合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04年12月30日死亡。后被告人張友華于2006年6月7日到通州交通支隊投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張友華承擔主要責任,陳建輝承擔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友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陳建輝、張艷平、陳國茹、彭慶春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尸體檢驗報告、輪胎花紋印壓痕檢驗報告,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工作說明、超載說明、稱重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員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含量檢驗記錄表、機動車檢測場檢測記錄單、診斷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身份戶籍證明、協議書、經濟賠償執行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民事賠償問題已于訴前解決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友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忽視交通安全,駕駛超載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友華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友華交通肇事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友華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有自首情節,本院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張友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友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 00 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