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振犯重大責任事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06-8-3)
李傳振犯重大責任事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7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傳振,男,41歲(1965年1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東省萊陽市,高中文化,農民,住萊陽市團旺鎮(zhèn)北團旺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小圣廟村);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3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傳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傳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5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李傳振在無任何資質及許可的情況下雇傭馬軍正(男,35歲)等工人在通州區(qū)濱河路108號院內的北京同正管業(yè)有限公司工地進行施工。工人馬軍正在兩個車間的一條過道上方搭建的石棉瓦棚上鋪設防水材料時,因棚頂石棉瓦破露,致馬軍正從5米高的棚頂摔下,造成顱腦損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1時許死亡。被告人李傳振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馬軍勇、張青葉、陳書紅、張營賓、史亮亮、張運書、張運生、胡占紅、周東英、徐圣亮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施工協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死亡責任分析,尸體檢驗鑒定書,死亡證明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傳振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無任何資質、許可及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讓多名工人進行施工作業(yè),因而發(fā)生工人被摔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傳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耿大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傳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06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0 0六年 八 月 三 日
書 記 員 蔣 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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