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云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7-7)
林小云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0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小云,女,41歲(1965年1月2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浙江省臨海市,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臨海市桃渚鎮北塘村3—6號,暫住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鄉紅寺村。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海,北京市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小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林小云及其辯護人劉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3月24日,被告人林小云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仍在朝陽區四惠車站附近予以購買,并先后攜帶至四惠建材城、通州區臺湖鎮西聯國際石材城進行販賣。當日14時許,被告人林小云在西聯國際石材城1區7排1號興工石材經營部向蔣孟榮(男,35歲)出售發票時被抓獲,并起獲發票264份。經鑒定,其中的175份為非法制造的發票(涉案發票已被扣押)。
被告人林小云承認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犯罪事實并表示認罪服法。
辯護人劉海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林小云系初犯,認罪、悔罪,其行為屬犯罪未遂,故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證人王建軍、蔣孟榮的證言,文檢鑒定書,物證照片,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工作說明、提取說明、扣押物品清單、證明、被告人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小云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明知是非法制造的發票而仍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小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劉海關于“被告人林小云的行為屬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無法律根據,本院對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林小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小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6年7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二、涉案非法制造的發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 0六 年 七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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