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宏文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6-30)
喻宏文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39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宏文,男,38歲(1967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湖北省廣水市,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北省廣水市關廟鎮聶店村匡家灣,暫住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西后街村23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喻宏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5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喻宏文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新海市場外正在販賣光盤時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獲,當場起獲其販賣的VCD、DVD光盤共計817張。經鑒定其中756張為非法出版物,61張為淫穢物品(贓物已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喻宏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劉學振、王昆龍、周樹林的證言,北京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書,書證接報案件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收據、被告人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宏文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喻宏文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喻宏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喻宏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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