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肇欣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7-6)
劉肇欣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肇欣,男,44歲(1962年5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鄭州市航海東路32號院(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西堡村);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5)第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肇欣犯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3月3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肇欣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7月間,被告人劉肇欣在通州區潞城鎮西堡村84號院其經營的印刷廠內,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印刷《老夫子》、《烏龍院》等圖書共計3萬余冊,印刷非法出版的《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各3000冊。此外,其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66322部隊大院庫房內儲藏非法出版的圖書54萬余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以上圖書均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劉肇欣于2005年8月18日被抓獲。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針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提供了證人丁加友、李滿如、陶世海等人證言,出版物鑒定書,出版合同,非法出版物照片,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被告人劉肇欣予以懲處。
被告人劉肇欣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但其辯解有立功表現,圖書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至7月間,被告人劉肇欣在通州區潞城鎮西堡村84號院其經營的印刷廠內,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印刷《老夫子》、《烏龍院》等圖書共計3萬余冊,印刷非法出版的《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各3000冊。此外,其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66322部隊大院庫房內儲藏非法出版的圖書54萬余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以上圖書均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劉肇欣于2005年8月18日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丁加友證言,證實2005年5月,劉肇欣給其打電話讓其到劉肇欣的印刷廠幫忙,其在該廠期間,劉肇欣先后印刷了一些書,都是盜版書。同年7月下旬,一個姓李的女子找到劉肇欣讓劉肇欣印刷了《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各3000冊。劉肇欣還印刷過《老夫子》,印了多少不知道。以前還印過5、6本書,具體情況不知道。
2、證人凌愛忠證言,證實其在劉肇欣的印刷廠擔任車間主任,2005年7月24日,劉肇欣拿來《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圖書的片子讓印刷的情況。
3、證人郭祿厚、羅海軍、史運通證言,分別證實2005年間三人在通州區潞城鎮西堡村的印刷廠工作,老板是劉肇欣。在工作期間印了3、4萬冊書,其中有《老夫子》等圖書。
4、證人許瑛瑛、桑靜證言,分別證實2005年間二人在西堡村的印刷廠工作,老板是劉肇欣。二人在該廠工作期間印刷了《老夫子》、《華國鋒下野內幕》等圖書。
5、證人楊德海、袁愛輝證言,證實二人幫助管理馬斌的印刷廠,劉肇欣有時打電話讓給他裝訂書,有《老夫子》、《真假毛澤東》等圖書。
6、證人張文軍、孫雪峰證言,證實二人在劉肇欣經營的印刷廠負責印刷工作。
7、證人馬斌證言,證實其將自己的印刷廠出租給劉肇欣的情況。
8、證人李滿如、陶世海證言,證實2005年7月中旬到劉肇欣的印刷廠談印《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等書的情況。
9、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證實《老夫子》、《真假毛澤東》等圖書及切紙機、印刷機等物品被起獲的情況。
10、公安機關出具的圖書出版合同,證實《老夫子》、《烏龍院》、《開一家自己的個性店》等圖書委托北京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相關情況。
11、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審查鑒定書,證實起獲的《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中學生話題作文》、《八合一學生詞典》等545 604冊圖書經審驗為“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和“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和《關于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圖書為非法出版物。
12、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對通州區潞城鎮西堡村一無名印刷廠和潞城鎮前北營村通州燕京印刷廠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各3000冊,《老夫子》等盜版書刊32 700冊,同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一部隊倉庫內查獲該印刷廠盜版書刊545 604冊的情況。
13、北京市通州區文化委員會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真假毛澤東》、《華國鋒下野內幕》等圖書及印刷機、切紙機被扣押的情況。
1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證實該案的案發情況及被告人劉肇欣到案的情況。
15、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肇欣的年齡等自然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肇欣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劉肇欣還違反國家規定,印刷、銷售非法出版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亦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肇欣犯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劉肇欣辯解其有立功表現一節,因無證據證實,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本院根據被告人劉肇欣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肇欣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四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二、起獲的電腦軟盤二張、叉車一臺、切紙機一臺、印刷機一臺、膠印機二臺、曬版機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 曉 東
人民陪審員 孟 祥 玲
人民陪審員 馬 素 英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蔣 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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