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飛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8-29)
王飛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55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飛,男,34歲(1972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無業,住通州區玉帶河大街141號院7樓542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8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飛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王飛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盤仍購進并銷售。2006年7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王飛在通州區玉帶河大街35號院內出售光盤時被民警抓獲,當場起獲光盤5693張。經鑒定,上述光盤中有淫穢光盤21張,其余均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玉霞、劉暄、郭金鑫等人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提取說明,出版物鑒定書,非法出版物照片,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飛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飛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王飛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三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已扣押非法出版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六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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