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現偉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0-31)
張現偉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現偉,男,20歲(1985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小學文化,北京市通州區月亮河度假村保安員,住安徽省界首市顧集鎮張橋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月亮河度假村保安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9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6年10月13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現偉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現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9月5日16時許,因王連波(男,29歲,河北省人)等人在通州區月亮河度假村施工時不慎引發火情,王連波等人被保安帶離現場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被告人張現偉對王連波毆打,致王連波左側第六肋骨折伴錯位,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被告人張現偉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現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連波陳述,證人梁玉東、梁玉彬、何棒博、張學章、王連清、郭浩、齊文、邢長彬、葛強、劉繼春、石平杰、錢勇的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調解解決,即由被告人張現偉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連波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00元(已執行清)。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現偉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現偉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現偉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故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張現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現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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