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英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0-8)
胡建英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1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建英,女,40歲(1965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州區潞城鎮賈后疃村431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1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建英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建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14日9時許,被告人胡建英在通州區潞城鎮賈后疃村南其家承包的蔬菜大棚旁,因瑣事與承包相鄰蔬菜大棚的趙建從(女,41歲,河北省人)發生爭執,后被告人胡建英用手打了趙建從一耳光,造成趙建從右耳鼓膜穿孔,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查獲。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調解,被告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即由被告人胡建英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建從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已執行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建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趙建從陳述,證人劉會戰、張洪倉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工作說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協議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建英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建英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胡建英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建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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