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智偉故意傷害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9-11)
毛智偉故意傷害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58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智偉,男,32歲(1974年1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吉安市青原區新圩鎮江頭村委會毛家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毛智黬,男,23歲(1982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吉安市青原區新鎮江頭村委會毛家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毛根桂(另案處理)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大地村的北京成名華騰家具廠內,因瑣事與馮秋林(男,37歲,四川省人)發生爭執,后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毛根桂在廠門口用磚頭將馮秋林的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被先后抓獲。
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自行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馮秋林陳述,梁華、徐永金、翟正華、張衛剛、田必洪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醫院診斷證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毛智偉、毛智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智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毛智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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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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