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淼尋釁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0-30)
周淼尋釁滋事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9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淼,男,19歲(1987年9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東省金鄉縣,初中文化,農民,住金鄉縣司馬鎮周廟村,暫住北京市朝陽區馬南里小區8號樓3單元602室;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淼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淼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9月3日18時許,被告人周淼酒后到北京市通州紫運園小區北門一小吃店內,無故將店主馬彩平(男,49歲)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松。后被告發抓獲。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達成協議,即由被告人周淼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馬彩平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元整(已執行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淼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馬彩平陳述,證人張五連、孫國棟、李奇源證言,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協議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淼無視國法,酒后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淼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鑒于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周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淼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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