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貴容留、介紹賣淫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0-24)
李寶貴容留、介紹賣淫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8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寶貴,男,44歲(1962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區,文盲,農民,戶籍地武清區河西務鎮羊坊村4區3排6號,暫住北京市通州漷縣鎮覓子店村;因犯詐騙罪于2002年8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寶貴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故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寶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寶貴在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覓子店村其租住地,為賣淫女何某某(女,39歲)及嫖客涂某某(男,40歲)居間介紹,并在其租住地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收取人民幣100元。2006年8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李寶貴在其租住地再次為賣淫女何某某及嫖客涂某某居間介紹,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寶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何某某、涂某某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寶貴無視國法,為謀取私利在賣淫者和嫖娼者之間進行介紹,并為其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寶貴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寶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又故意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李寶貴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寶貴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李寶貴違法所得三十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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