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廣明非法持有槍支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3)
房廣明非法持有槍支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8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廣明,男,50歲(1956年2月2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東田陽村甲137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06年3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古美榮,北京市天鈺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段旭輝,北京市天鈺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廣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房廣明及其辯護人古美榮、段旭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房廣明將1支單管獵槍及13發子彈藏匿于北京市通州區東田陽鑄造廠院內,2006年二三月間,被告人房廣明指使他人將該槍丟棄,后被查獲(贓物已起獲)。
被告人房廣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古美榮、段旭輝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房廣明主觀惡性小,對社會的潛在危害小,有自首情節,故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證人房廣成、王萬喜、房廣軍、張永利、王棟華、劉禹的證言,槍支彈藥鑒定書,現場平面示意圖及照片,書證到案經過、提取說明、扣押物品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清單、前科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廣明無視國法,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房廣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房廣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古美榮、段旭輝關于“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房廣明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房廣明尚不具備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故對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決定對被告人房廣明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房廣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房廣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07年1月1日止)。
二、涉案違禁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 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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