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友林尋釁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0-17)
田友林尋釁滋事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4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友林(綽號:田禿子),男,41歲(1965年6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學文化,農民,住通州區于家務鄉神仙村146號;因犯收購、銷售贓物罪,于2001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8月4日被羈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友林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友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田友林在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鄉神仙村西,以該村麥地已由其承包收割為由,阻止王剛、陳永志等人進行收割,在遭到拒絕后,田友林遂糾集小軍(另案處理)等10余人分別持刀和木棍,對王剛、陳永志等人進行毆打,造成陳永志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告人田友林于2006年8月4日到通州分局刑偵支隊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友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永志陳述,證人王剛、穆秀江等人證言,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友林無視國法,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友林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友林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本院并鑒于其家屬將賠償款預交至本院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田友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友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07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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