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仟菊容留、介紹賣淫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9-28)
單仟菊容留、介紹賣淫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59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單仟菊(別名:姚芳),女,35歲(1970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慶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重慶市奉節縣云霧鄉碼頭村4組,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西小馬莊村。因涉嫌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羈押,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單仟菊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單仟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單仟菊在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西小馬莊村自己的暫住地,為賣淫女譚某某(女,27歲)和嫖客金某某(男,61歲)居間介紹并容留二人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單仟菊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譚某某、金某某、朱國華、李秀梅、白萬英、李達的證言,物證照片,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協議書、身份戶籍情況的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仟菊無視國法,在賣淫者和嫖娼者之間進行居間介紹并提供賣淫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單仟菊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單仟菊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于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單仟菊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單仟菊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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