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超尋釁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6-7-24)
劉超尋釁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4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超,男,28歲(1978年1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東省,中專文化,農民,住山東省鄆城縣玉皇廟鎮劉小口行政村劉小口村136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常天恩,男,28歲(1978年2月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社旗縣李店鎮王莊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超、常天恩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超、常天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4月1日23時許,被告人劉超在通州區永順鎮北皇木廠村北巖餐廳內,無故將火鍋湯潑向服務員王春芳(女,16歲),將其燙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后劉超、常天恩又將王大文(男,30歲)、吳吉海(男,19歲)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被告人常天恩還將餐廳玻璃門撞壞。被告人劉超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常天恩于次日到永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超、常天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春芳、王大文、吳吉海陳述,證人吳小艷、宋啟鳳、郭榮榮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估價鑒定結論書,醫院診斷證明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照片,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超、常天恩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超、常天恩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常天恩犯罪后自動投案,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常天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
二、被告人常天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07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 東
二0 0六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蔣 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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