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濤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6)
金立濤交通肇事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11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立濤,男,25歲(1981年8月22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州區于家務鄉于家務村二街239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7年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立濤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金立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1月30日7時16分許,被告人金立濤駕駛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車號為京G70728)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尖垡村西路口由北向東左轉彎時,適有張金福(男,49歲,北京市通州區人)駕駛二輪摩托車(車號為京B88781)由東向北右轉彎,輕型普通貨車左前部與兩輪摩托車前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張金福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金立濤打電話報警。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金立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當事人已于訴前自行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立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汪志忠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賠償協議及執行憑證,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立濤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立濤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立濤在事故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有自首情節,本院并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金立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立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七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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