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玉、安海龍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6)
安保玉、安海龍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133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安保玉,男,18歲(1988年6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小學文化,農民,住定州市東亭鎮東堤陽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羈押,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安海龍,男,18歲(1989年1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定州市東亭鎮東堤陽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羈押,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龍犯盜竊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8月29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安保玉伙同安海龍到其打工的通州區幼兒園工地,趁無人之機,盜竊庫房內3x162+2x102型橡銅線25米(價值人民幣1350元),后二人又勾結安朋龍、安永輝、安毅龍將橡銅線剝去外皮,后五人欲將銅芯銷贓時被該工地保安發現,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龍后被查獲。
安保玉、安海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并有安朋龍、安永輝、安毅龍、王景要、劉海濱、劉建峰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及發還清單,估價鑒定結論書,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集體財物,且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龍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安海龍犯罪時尚未成年,應當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安保玉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安保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對被告人安海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安保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安海龍犯盜竊罪,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七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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