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國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3-20)
郭建國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21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建國,男,28歲(1979年6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州區漷縣鎮南陽村二區46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建國犯盜竊罪,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7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建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郭建國駕駛摩托車到北京市通州區長陵營“和盛塑業”有限公司,采取鉆窗入室的手段進入車間內,竊取鎧裝電纜線12米、粵工牌電焊機1臺、焊把線25米、美加德牌電錘1把、奧科牌角磨機1臺,共計價值人民幣3300余元。后被查獲(贓物已起獲并發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建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久紅、林廣輝、徐志強等人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估價鑒定結論書,提取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建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建國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贓物已追繳發還,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郭建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建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7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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