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慧娟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2-5)
馮慧娟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7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慧娟,女,19歲(1987年5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大學文化,北京人文大學廣告學院傳媒專業學生,住石家莊市橋東區平安北街30號樓3單元403號,暫住北京人文大學通州分校女2號公寓208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審; 經本院決定于2006年11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慧娟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馮慧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間,被告人馮慧娟先后三次趁宿舍內無他人之機,將同宿舍吳賽楠(女,17歲)的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卡盜走,取走人民幣共計9800元。2006年10月17日,被告人馮慧娟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慧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吳賽楠陳述,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銀行取款機監控錄像,銀行流水單,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慧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慧娟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慧娟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本院并鑒于其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馮慧娟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慧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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