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占、趙順利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24)
張國占、趙順利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3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國占(別名:張國建),男,40歲(1966年8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梁村鄉張莊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劉莊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趙順利,男,37歲(1969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鄲市魏縣,文盲,農民,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大馬村鄉大康莊村,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劉莊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張國占與趙順利等人,攜帶鋼鋸、鐵梯等作案工具,到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富豪村南的玉米地內,盜割電線桿上的鋼芯鋁絞線0.35噸,價值人民幣5300余元;后被抓獲(贓物已起獲,作案工具已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劉啟友、王品、李輝、張愛鐲的證言,涉案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物證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工作說明、損失證明、扣押物品清單、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當庭認罪、悔罪,贓物已起獲,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張國占、趙順利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國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順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三、已扣押的鋼芯鋁絞線,發還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輸電公司;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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