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29)
趙建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5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建,男,19歲(1987年3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州區臺湖鎮前營村297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0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建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9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趙建在北京市通州區車站路“東方經典”美容美發店足療部大廳內,趁無人之機,將劉會義(女,37歲)放在桌上的“索愛”牌W800型手機盜走,價值人民幣2000余元,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辯稱已賠償被害人損失3000元。并有被害人劉會義陳述,證人王雪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估價鑒定結論書,工作證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建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其辯稱已賠償被害人損失3000元一節,經查屬實,本院并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趙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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