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衛云、黃龍、杜宇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20)
賈衛云、黃龍、杜宇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3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衛云(曾用名:賈金良),男,24歲(1982年7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保安,住平谷區金海湖鎮郭家屯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羈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黃龍,男,18歲(1988年2月2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凌海市,小學文化,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保安,住凌海市石山鎮良屯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杜宇,男,22歲(1983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凌海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保安,住凌海市金城鎮金原街3組49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衛云、黃龍、杜宇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賈衛云、黃龍、杜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賈衛云、黃龍相互勾結到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地下配電室內,盜竊電纜線20米,價值人民幣3600元。
(二)2006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賈衛云、黃龍相互勾結到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地下配電室內,盜竊電纜線5米,價值人民幣3600元。
(三)2006年7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賈衛云伙同他人到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地下配電室內,盜竊二種不同規格電纜線共計12米,價值人民幣5600元。
(四)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杜宇伙同他人到通州區梨園鎮薈翠園小區商務樓西側,盜竊電纜線22米,價值人民幣5060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連祥、朱濤、畢慶春等人證言,價格鑒定結論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辨認筆錄,提取說明,工作說明,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購物發票,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衛云、黃龍、杜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賈衛云盜竊數額巨大,被告人黃龍、杜宇盜竊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衛云、黃龍、杜宇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賈衛云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賈衛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黃龍、杜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衛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7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杜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四、已追繳及繼續追繳三被告人贓款,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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