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長山貪污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1)
谷長山貪污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096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谷長山,男,45歲(1961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原北京市通州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直屬一分隊黨支部書記、分隊長,住北京市通州區中山街3號;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連雨,北京市致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長山犯貪污罪,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谷長山及其辯護人楊連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間,被告人谷長山利用擔任通州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直屬一分隊黨支部書記、分隊長的職務之便,違反規定自行收繳非法運營車輛罰沒款,并采用瞞報案件、毀滅證據、卷宗不歸檔等方法,先后將被處罰人李文林等五人交納的罰沒款共計
17 200元占為己有。2006年9月,被告人谷長山在接受本院調查期間,將侵吞的部分罰沒款退給被處罰人,并訂立攻守同盟,后被查獲。
被告人谷長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并有李文林、宋寶新、張育強、李金榮、果丙林、盧松明、張玉慧、李洪斌、董秀花、董建、劉志敬、許美良、曹勁松、綦振宇、賀永軍證言,北京市通州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出具的證明、干部履歷表、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文件,北京市通州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出具的詢問筆錄,退款條,案發經過,扣押清單,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谷長山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且涉案數額小,情節輕微,并已將收繳的非法運營車輛罰沒款退回當事人,另外將部分罰款退回城管大隊。綜上,辯護人建議對谷長山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長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的手段將罰沒款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谷長山犯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在對谷長山量刑時已予充分考慮,對其酌予從輕進行處罰,但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對被告人谷長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谷長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谷長山贓款一萬五千元,發還北京市通州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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