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民三初字第8號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6-19)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6)泰民三初字第8號
原告南京大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口路22號。
法定代表人陳駿,校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小明,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河海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濟川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俞建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顧立新,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念琪,江蘇泰州眾成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南京大學訴被告江蘇河海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學于2006年6月15日以當事人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為由,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江蘇河海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南京大學的申請并無規避我國法律法規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南京大學撤回對被告江蘇河海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748元(原告南京大學實繳1478元)減半收取874元,由原告南京大學負擔。
審 判 長 何 鳴
審 判 員 嚴衛東
代 理 審 判 員 吳 翔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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