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泰民三初字第1號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4-14)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泰民三初字第1號
原告上海古尚韻裝飾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靖江市人民南路185號。
訴訟代表人奚向萍,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仇為民,江蘇泰州信義誠律師事務所姜堰分所律師。
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靖江市開發區合興七組68號。
訴訟代表人姚新玉,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明松、趙榮毅,江蘇泰州百川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暨陽路181-187號。
法定代表人劉耀華,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上海古尚韻裝飾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訴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以下簡稱生華靖江分公司)、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華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當日向雙方當事人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等訴訟文書,并于200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負責人奚向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仇為民、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顧明松、趙榮毅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生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訴稱:2004年11月17日我司發現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我司創作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并用于其盈利性質的商業廣告發布,引起了原告客戶的誤解,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撤回擺放在靖江市春江花城春華園公寓內的廣告牌,停止侵害;在靖江市春江花城小區和靖江日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賠償制止侵權費用3340元,經濟損失30000元,合計33340元;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
在被告答辯以前,本院要求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明確對二被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重新陳述,仍然堅持要求判準第一被告承擔民事訴狀中列舉的請求事項,要求第二被告對于具有給付內容的第三項訴求因第一被告不具有法人資格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五幅室內裝潢的電腦效果圖;
2、2004年9月6日靖江日報刊載的原告的廣告,其上有一幅訴爭的電腦效果圖;
證據1、2證明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對五幅室內裝潢的電腦效果圖享有著作權。
3、靖江市公證處于2004年11月22日出具的公證書,證明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擅自使用了由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4、律師代理合同、代理費發票、公證費發票、拍照收款收據、出租車定額發票等,證明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制止侵權費用計3340元;
5、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與孫向東簽訂的室內裝潢工程委托合同及補充協議,該工程中包含這五幅室內裝潢電腦設計圖,證明設計費為24000元。原告并稱,因被告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室內裝潢電腦圖發布廣告,現孫向東拒絕支付工程款,給原告造成了30000元的損失;
6、生華靖江分公司、生華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生華公司關于成立生華靖江分公司的股東決議,證明二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辯稱: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所指稱的侵權行為已不再繼續存在;廣告牌非由我司擺放,而系廣告公司擺放;我司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權,也沒有給其造成經濟損失。請求駁回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未能提交證據。
被告生華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依法要求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出具證據的原件,并公開進行了質證。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確認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對本案訴爭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享有著作權,廣告牌上的確使用了原告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設計圖,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不存異議,但認為廣告牌系廣告公司擺放,與被告無關;有關的制止侵權的公證費、照相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并非必須的、合理的支出,出租票據上沒有出租車公司的印章,其形式本身不合法;工程委托合同與本案無關。
經過本案當事人的當庭舉證、質證,本院經合議后認為,被告生華公司雖未到庭質證,但考慮到該被告在本案中所處的責任承擔的訴訟地位,以及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對相關事實的明知程度,故生華公司未到庭質證并不影響本院對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所提交的證據的認定。本院認為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所提交的證據1-4、6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對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享有本案訴爭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著作權沒有爭議,對該部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5系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與案外人訂立的室內裝潢工程委托合同,其內容也是真實的,但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聯性。在庭審認證過程中,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明確其對損害賠償的訴求由法院依法采取定額賠償的方式酌定數額。
通過本案當事人在本院主持下進行的舉證、質證,并經本院認證,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2004年11月,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發現生華靖江分公司在靖江市春江花城春華園公寓東大門內的廣告牌中有五幅由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設計創作的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2004年11月19日,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向江蘇省靖江市公證處要求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同日,江蘇省靖江市公證處至靖江市春江花城春華園公寓東大門,對公寓大門內有生華靖江分公司字樣的廣告牌進行了拍照,并對拍攝的過程和拍攝的內容出具了公證文書,公證書中有五張照片和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訴稱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相同。2005年1月19日,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以生華靖江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起訴來院。
庭審中,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確認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享有本案訴爭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的著作權,對印有生華靖江分公司廣告牌中使用該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也不存異議,但生華靖江分公司堅持認為廣告牌是廣告公司擺放,與己無關。
另查明,生華靖江分公司是生華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
庭審中,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以侵權行為已經終止為由,書面撤回了其訴訟請求中的第一項內容。本院合議后認為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的該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當庭予以準許。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是否實施侵害了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著作權的行為。本院認為,首先,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富于美感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在裝飾的布局、設計內容的理念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認定為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范疇,其權利人可以主張保護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其次,廣告行為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一種自我宣傳的介質和方式,其應當符合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商業基準,應當客觀真實的反映該主體的經營或者服務的內容、特點。本案中,擺放在靖江市春江花城春華園公寓東大門印有生華靖江分公司字樣的廣告牌主要針對靖江市春江花城春華園公寓住戶,應認定為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的廣告宣傳方式,以在特定的消費人群中得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庭審中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確認在印有生華靖江分公司的廣告牌中使用了本案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創作的五幅室內裝潢電腦設計效果圖,一方面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沒有能夠如實反映其作為裝潢公司的經營內容和經營特色,另一方面,其將該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用于商業性宣傳用途,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侵害了該五幅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作者的著作權。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與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均為靖江市的裝潢企業,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借使用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提升自身的服務質量、能力和品味的直接后果是不適當地減少了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的交易機會,給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造成了損失。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應當承擔因侵犯他人著作權而產生的法律規定的責任后果。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辯稱廣告牌系廣告公司擺放,侵權行為非由己作為因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系被告生華公司的下屬分公司,是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主體,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被告生華公司雖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仍然應當對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侵權產生的具有給付義務內容的責任在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不能給付的部分內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
對于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提供了其與孫向東簽訂的室內裝潢工程委托合同,合同中雖列明裝潢設計費為人民幣24000元,但因案外人孫向東拒絕支付裝潢工程款與本案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侵犯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著作權造成的損害之間并沒有直接因果聯系,且本案所涉的五幅室內裝潢設計電腦效果圖在裝潢設計中所占據的比重無法確定,故24000元不能成為本案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庭審中,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亦主張損害賠償數額由法院依法酌定,故本院根據法律的規定,綜合本案所涉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享有著作權室內裝潢電腦效果圖的作品類型、權利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的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確定被告生華靖江分公司賠償原告古尚韻靖江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靖江日報上刊載聲明,向原告上海古尚韻裝飾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二、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古尚韻裝飾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
三、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對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上述義務不能給付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上海古尚韻裝飾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1393元,其他訴訟費用418元,合計1811元,由被告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江陰市生華室內裝飾裝潢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相應義務時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費1393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合計1593元(開戶行及帳號:南京市農行江蘇路分理處——03329113301040002475),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軍
代理審判員 吳 翔
代理審判員 欒 紅 霞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見習書記員 馬 小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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