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民初字第100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4-7)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泉民初字第100號
原告: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Keller Limited Partnership),住所地:美國俄克拉荷馬州俄克拉荷馬市北考特朗809號。
法定代表人:Larry Jay Keller,首席執行官兼總設計。
委托代理人:周輔春,福建致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蒙科技開發區2-14地塊德泰路區開發公司綜合樓316-317室。
法定代表人:吳振綿,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傳挺、黃銀揚,福建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國華陸工程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太乙路北段3號。
法定代表人:葛雄,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忠,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住(略)。
原告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Keller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KLP公司)與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奧林匹克公司)、第三人中國華陸工程公司(下稱華陸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中,KLP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訴。2006年3月24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KLP公司的代理人周輔春,奧林匹克公司的代理人郭傳挺,華陸公司的代理人謝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KLP公司訴稱,KLP公司于2003年9月5日與被告奧林匹克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簽訂泉州奧林匹克花園概念規劃調整及詳規、單體方案設計合同,約定奧林匹克公司委托KLP公司承擔泉州奧林匹花園第一期項目的概念規劃設計調整及深入、方案設計等工作,每平方米設計費用為16元人民幣,奧林匹克公司上級或政府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奧林匹克公司均應支付設計咨詢費,奧林匹克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按照合同支付KLP公司已涉及設計咨詢任務所對應階段的全部設計咨詢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額的10%給KLP公司作為違約金等條款。合同簽訂后,KLP公司即嚴格按約定及時履行設計工作,并經奧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見。2004年5月24日,該公司向奧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奧林匹克花園修建性詳規及一期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并作為奧林匹克公司廣告宣傳的依據。現由于奧林匹克公司的原因導致合同項下項目停建。根據合同約定,奧林匹克公司應向KLP公司支付該階段的設計咨詢費計2117106.03元人民幣。而奧林匹克公司僅支付該公司60萬元人民幣,尚欠KLP公司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請求判令奧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尚欠KLP公司的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判令奧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KLP公司違約金367866元人民幣;奧林匹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奧林匹克公司辯稱,第一、奧林匹克公司與原告KLP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簽訂的建筑設計合同無效,KLP公司應對此承擔過錯責任,KLP公司要求奧林匹克公司支付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逾期付款的利息及違約金367866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經外經部門審批,取得工商登記,并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設計資質證書。本案中,KLP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注冊登記,也沒有相應的資質證明,因此,三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奧林匹克公司保留要求返還已取得的60萬元人民幣的權利。第二、即使奧林匹克公司與原告KLP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簽訂的建筑設計合同有效,但KLP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逾期付款的利息及違約金367866元人民幣,同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合同3.2.2條約定,詳規提供并通知報審支付80萬元(報審通知后十五歷日支付)。合同5.1條約定,奧林匹克公司同意華陸公司協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圖紙報批手續,并由KLP公司負責承擔本合同KLP公司與華陸公司的權利及義務的履行。但作為原告與本案第三人并沒有依據合同的約定代理被告完成報批,奧林匹克公司沒有義務支付80萬元或KLP公司所計算的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以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華陸公司述稱,第一、三方簽訂的泉州奧林匹克花園概念規劃調整及詳規、單體方案設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并無規定外國企業不得承擔方案設計工作,而是規定可與中國的甲級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合作設計。華陸公司作為甲級資質工程設計單位,可以與KLP公司合作設計奧林匹克花園。本案KLP公司并沒有在國內注冊登記,《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并不適用本案。第二、KLP公司作為設計單位其履行的僅是向奧林匹克公司提供設計成果的義務。KLP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交付奧林匹克花園方案設計,并經其確認;而奧林匹克公司對其根據合同拖欠KLP公司設計費的金額及計算方式無異議。奧林匹克花園方案設計報批責任在于奧林匹克公司,奧林匹克公司未辦理奧林匹克花園設計方案的報批手續,且支付尚欠的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已構成違約。以上,第三人支持KLP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9月5日,被告泉州奧林匹克公司(甲方)與原告KLP公司(乙方)、第三人華陸公司(丙方)簽訂泉州奧林匹克花園概念調整及詳規、單體方案設計合同一份,約定:“泉州奧林匹克花園第一期用地645畝,總建筑面積約20萬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該項目的概念設計調整及深入、方案設計(含祥規及單體方案),直至報批通過。圖紙報批由中國相關設計單位配合進行。方案設計階段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報批要求,方案報批圖紙若因乙方原因未通過審批,乙方應無條件修改直至通過審批,但因非乙方設計原因引起報審不通過,乙方則不承擔責任。以上設計費用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6元人民幣,依建筑面積據實結算,單體方案因分期設計按三個階段支付相應的單體設計咨詢費。乙方向甲方匯報一次,方案得到認可后支付20萬元;提交概念性規劃調整及深化圖紙后支付20萬元;詳規提供并通過報審支付80萬元;每一階段方案草案提供并確認后支付20萬元。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咨詢費用,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萬分之三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四天以上的,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或單方解除合同;甲方上級或政府有關因故(非乙方設計原因)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相應的設計咨詢費。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內容,在協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交成果,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甲方同意乙方技術協作單位丙方作為乙方在本項目上的設計咨詢單位,同意丙方協助乙方完成方案圖紙報審手續,并由丙方負責承擔本合同乙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履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已涉及設計咨詢任務所對應階段的全部設計咨詢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額的10%給乙方作為違約金,合同終止;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將承擔合同總額的10%給甲方作為違約金,合同終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等條款。合同簽訂后,KLP公司按約定及時履行設計工作,并經奧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見。2004年5月24日,KLP公司向奧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奧林匹克花園修建性詳規及一期建筑單體設計方案五份,并由奧林匹克公司職員徐澤峰出具收條。以上設計方案的建筑面積計229916.66平方米。奧林匹克公司將泉州奧林匹克花園概念調整及詳規、單體設計方案刊載于該公司《新絲路-泉州奧林匹克花園》雜志和《奧林匹克花園》雜志作為奧林匹克公司商業廣告宣傳。2003年12月15日,奧林匹克公司匯給華陸公司廈門分公司20萬元人民幣。2004年5月20日,奧林匹克公司匯給華陸公司廈門分公司40萬元人民幣。奧林匹克公司未再向KLP公司或華陸公司付款。2005年3月14日,KLP公司、華陸公司致函奧林匹克公司,載明:“貴公司已支付設計費合計60萬元人民幣,應付設計費80萬元人民幣及首期建筑設計費,即80萬元+717106.63=1517106.63元人民幣。請盡快向我方支付。”2005年9月11日,奧林匹克公司刊登清算公告,載明: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擬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進行清算,要求債權人辦理債權登記。2005年10月9日,KLP公司、華陸公司函告奧林匹克公司清算組,要求清算組申報其設計咨詢費債權1517106.63元及辦理債權登記手續,并向泉州市工商局通報。奧林匹克公司未再支付尚欠的設計咨詢費用。KLP公司即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訴。另查明,KLP公司系經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注冊建筑師和園林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其營業執照。華陸公司系中國注冊的企業法人,并持有建設部核發的甲級工程設計證書。上述事實,經以上當事人庭審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期間,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1、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問題。奧林匹克公司認為,奧林匹克公司與原告KLP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簽訂的建筑設計合同無效。本案中,KLP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注冊登記,也沒有相應的資質證明,因此,三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KLP公司、華陸公司則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而我國加入的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建筑設計服務和工程服務中采取跨境交付方式,對于方案設計沒有限制,基礎設計和施工圖紙要求與中國專業機構進行合作設計。華陸公司作為甲級資質工程設計單位,可以與KLP公司合作設計奧林匹克花園。因此,該建筑設計合同是有效的。2、關于本案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奧林匹克公司認為,本案合同的違約責任在于KLP公司,根據合同5.1條約定,該公司同意華陸公司協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圖紙報批手續,但作為原告與本案第三人并沒有依據合同的約定代理被告奧林匹克完成報批,其公司并未構成違約,沒有義務支付80萬元人民幣或KLP公司所計算的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KLP公司、華陸公司則認為,KLP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交付奧林匹克花園方案設計,并經其確認。奧林匹克花園方案設計報批責任在于奧林匹克公司,奧林匹克公司未辦理奧林匹克花園方案的報批手續,且尚欠的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已構成違約。
本院認為,本案系原告KLP公司與被告奧林匹克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因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產生的糾紛。本案KLP公司系在美國注冊的公司,屬涉外案件。本案合同約定由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并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本院對本案進行管轄,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本案的準據法。
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問題。本院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批準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根據議定書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規定,“對建筑設計服務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于方案設計沒有限制,要求與中國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對于國民待遇,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為在其本國從事建筑/工程/城市規劃的注冊建筑師/工程師或企業。”建設部《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外國企業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設計,必須選擇至少一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資質的中方企業進行合作設計,且在所選擇的中方設計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接設計業務。”本案中,KLP公司、華陸公司與奧林匹克公司簽訂泉州奧林匹克花園概念規劃調整及詳規、單體方案設計合同,其中合同約定“甲方同意乙方技術協作單位丙方作為乙方在本項目上的設計咨詢單位”。KLP公司和華陸公司作為接受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的合作單位,其中KLP公司取得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注冊建筑師和園林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營業執照、華陸公司持有建設部核發的甲級工程設計證書,該二企業的資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和《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服務貿易跨境交付的市場準入范圍和相關的資質要求,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奧林匹克公司雖提出關于合同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答辯,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合作勘察或設計……”,該規定并未禁止外國企業與中國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合作勘察設計。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調整的對象屬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服務貿易中的商業存在,即投資成立設計企業,而本案則為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服務貿易中的跨境交付,法律適用不同。據此,奧林匹克公司關于本案合同效力的答辯意見,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說明建設單位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唯一法定單位。本案中,合同約定,“甲方上級或政府有關因故(非乙方設計原因)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相應的設計咨詢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設計方案報審的責任在于建設單位。而且,KLP公司、華陸公司已于2004年5月24日交付奧林匹克公司泉州奧林匹克花園修建性詳規及一期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奧林匹克公司也利用該設計方案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事后,奧林匹克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收到KLP公司、華陸公司關于結算部份設計費的函,對于其中所欠的設計咨詢費,并不持異議。因此,奧林匹克公司收到設計方案后,未向建設行政部門申報,責任在于奧林匹克公司。至于合同約定“同意華陸公司協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圖紙報批手續”,說明KLP公司、華陸公司應協助奧林匹克公司完成方案圖紙方面報審材料,而不是完成方案圖紙報批手續的法定或合同義務。故,奧林匹克公司未向建設行政部門報審,也不履行設計咨詢費的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奧林匹克公司對違約責任的答辯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KLP公司與被告奧林匹克公司、第三人華陸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由于奧林匹克公司未向建設行政部門辦理設計方案圖紙報審,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奧林匹克公司不向KLP公司履行設計咨詢費的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已涉及設計咨詢任務所對應階段的全部設計咨詢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額的10%給乙方作為違約金,合同終止。”故,奧林匹克公司應付給KLP公司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及支付KLP公司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本院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并按合同約定合同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向KLP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即設計方案建筑面積229916.66平方米乘以16元人民幣乘以10%,計367866元人民幣。KLP公司的訴訟請求,華陸公司的述稱,本院予以采納。奧林匹克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設計咨詢費1517106.63元人民幣及支付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本院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367866元人民幣。
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本案受理費19440元,由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美國KLP建筑設計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泉州市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華陸工程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金順
審 判 員 黃海瑞
代理審判員 蘇墨祥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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