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青刑初字第46號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2006-8-17)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6)青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厚勇,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在家。
辯護人傅飛輝,江西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小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于吉安市青原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在家。
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檢察院以吉青檢刑訴(200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厚勇及其辯護人傅飛輝,被告人楊小亻毛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江西誠建實業園林公司總經理戴曉健和江西井岡實業園林公司總經理朱英琳爭接吉安市青原區正氣路綠化帶工程,后工程被朱英琳接下來了,戴曉健很不服氣。2006年3月19日,被告人劉厚勇得知戴曉健沒接下該工程,就跟戴說要把該工程園林綠化帶毀壞,并把已栽下的苗木運走,戴聽說后就不同意,只要他們把栽下的苗木拔松一點,讓苗木活不成就行。200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劉厚勇叫上其朋友被告人楊小亻毛,穿上雨衣一起來到吉安市青原區正氣路已完工的綠化工地,將已栽下的苗木拔出來扔在路邊準備運走,但沒借到運苗木的車子,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便持菜刀將拔出來的苗木砍斷毀壞。經鑒定毀壞的樹苗總價值16610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通過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朱英琳的全部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英琳的陳述,證人劉桂香、巫宏水、朱蘭英、劉慰先、周賽春的證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提取筆錄、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攝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吉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及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為替他人出氣,故意毀壞他人苗木,價值1661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厚勇、楊小亻毛案發后能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且均自愿認罪,均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厚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單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被告人楊小亻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單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謝 力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肖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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