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源刑二初字第32號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05-6-10)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5)源刑二初字第32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桂仙,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系被害人趙品輕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丙銀,男,1933年5月15日出生,漢族,文盲,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趙品輕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真,女,1931年8月6日出生,漢族,文盲,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趙品輕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志揚,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漯河市雙匯集團唐山分店臨時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趙品輕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婷,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漢族,本市源匯區問十鄉中學初一學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趙品輕之女。
法定代理人陳桂仙,身份同上。系趙婷之母。
以上五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趙曉麗,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漯河市珍奧健康服務站職工,住(略)。系被害人趙品輕之妹。
以上五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胥保安,男,1943年2月2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漯河市檢察院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人李秀明,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漯河市源匯區問十鄉駱坡村衛生所醫生,住(略)。因涉嫌醫療事故于2005年3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押漯河市看守所。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豫漯源檢刑訴〔200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秀明犯醫療事故罪,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桂仙、趙丙銀、宋真、趙志揚、趙婷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銳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桂仙、趙丙銀、宋真、趙志揚、趙婷的訴訟代理人趙曉麗、胥保安,被告人李秀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8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李秀明在其所屬本市源匯區問十鄉駱坡村衛生所給前來看病的被害人趙品輕進行治療,當場開具靜脈滴注雙黃連2支等的診斷處方,并隨即進行輸液治療。在趙品輕輸液過程中,被告人李秀明擅離職守,留下沒有行醫資格的李三勇照看其衛生所,出去理發。后趙品輕在輸液中死亡。經漯河市病理檢驗研究中心鑒定,趙品輕符合雙黃連過敏致急性過敏性休克死亡。經漯河市醫學會鑒定,被告人李秀明擅離職守,搶救措施不力導致被害人趙品輕死亡,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公訴機關并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李秀明的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李秀明的行為給其精神、經濟、家庭均造成重大損害,請求判令被告人李秀明賠償其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108932.50元。
被告人李秀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李秀明在其所屬本市源匯區問十鄉駱坡村衛生所給前來看病的被害人趙品輕進行治療,并開具靜脈滴注雙黃連2支等診斷處方,隨即進行輸液治療。在趙品輕輸液過程中,被告人李秀明擅離職守,留下沒有行醫資格的李三勇(李秀明之子)照看其衛生所,出去理發。后趙品輕在輸液中死亡。經漯河市病理檢驗研究中心鑒定,趙品輕符合雙黃連過敏致急性過敏性休克死亡。經漯河市醫學會鑒定,被告人李秀明擅離職守,搶救措施不力導致被害人趙品輕死亡,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丙銀出生于1933年5月15日,宋真出生于1931年8月6日,趙志揚出生于1987年4月17日,趙婷出生于1990年6月17日,被害人趙品輕共有兄弟姐妹6人,其中1人趙新錄為殘疾人。
再查明,2004年度河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549元,2004年度河南省農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664.09元,2004年度河南省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12114元。
又查明,被害人趙品輕尸檢費2000元、鑒定費2000元、運尸費400元。被告人李秀明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身份證明、情況說明、證明等。2、證人駱秀元、駱振甫等人的證言,證明了被害人趙品輕在被告人李秀明的衛生所輸液并死亡以及李秀明在趙品輕輸液過程中出去理發的事實。3、被告人李秀明的供述及辯解,證明了其為趙品輕輸液后出去理發的事實。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證明了被告人李秀明擅離職守,搶救措施不力導致被害人死亡,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的事實。5、尸體檢查鑒定書,證明了被害人趙品輕符合雙黃連過敏致急性過敏性休克死亡的事實。以上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秀明在醫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人李秀明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6057元、趙丙銀贍養費8年8個月零18天、宋真贍養費6年11個月零9天、趙志揚撫養費7個月20天、趙婷撫養費3年9個月零20天,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李秀明賠償喪葬費3000元、趙丙銀、宋真贍養費共計10年,趙志揚、趙婷撫養費共計4年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秀明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0980元(2549元×20年=50980元)、趙丙銀、宋真贍養費3328.18元(1664.09元×10年÷5人=3328.18元)、趙志揚、趙婷撫養費3328.18元(1664.09元×4年÷2人=3328.18元)、尸檢費2000元、鑒定費2000年、運尸費400元、交通費9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65126.36元,扣除已賠償的人民幣5000元,下余人民幣60126.36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等,由于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秀明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7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秀明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桂仙、趙丙銀、宋真、趙志揚、趙婷經濟損失人民幣60126.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李友峰
審 判 員 杜麗萍
審 判 員 李 煜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于 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