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原刑初字第177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03-9-28)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原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紅旗,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5月25日被拘留,2003年6月25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趙順利,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5月25日拘留。2003年6月25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原檢公刑訴(2003)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紅旗、趙順利犯盜竊罪,于200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趙紅旗、趙順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農歷10月25日夜,被告人趙紅旗伙同趙順利竄到師寨鎮大成村,將村民劉勝利家放在院里的洛陽產150型拖拉機盜走,價值800元。
2002年農歷11月初6夜里,被告人趙紅旗伙同趙順利竄到師寨鎮近科樓村,將村民尹保根家放在 院 里的 開 封 產12型農用機動三輪奔馬車盜走,價值600元。
2002年農歷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趙紅旗伙同趙順利竄到師寨鎮五柳集村,將村民柴天針家放在院里的農用三輪機動奔馬車盜走,價值600元。
2003年農歷正月25日夜,被告人趙紅旗伙同趙順利竄到原武鎮小徐莊村,將村民徐振凱家放在院 里 的石 家 莊 產150型拖拉機盜走,價值800元。
2003年農歷2月29日夜,被告人趙紅旗伙同趙順利竄到原武鎮梨園村,將村民婁本文家放在院里的洛陽產170型拖拉機盜走,價值3720元。案發后,已追回返還失主。
2003年5月5日夜,被告人趙紅旗竄到師寨鎮安莊村,將村民師恕磊家放在院內的中原牌150型拖拉機盜走,價值800元。
2003年5月22日夜,被告人趙紅旗竄到蔣莊鄉裴劉堯村小新莊自然村將村民王平秀家放在院內的洛陽產150型拖拉機盜走,價值800元。案發后,已追回返還失主。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劉志、楊根旺的證言,被害人劉勝利、柴天針、尹保根、徐振凱、婁本文、師恕磊、王平秀的陳述,原陽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領到條、價格評估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紅旗、趙順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合法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紅旗、趙順利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采納。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紅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二、被告人趙順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趙紅旗的刑期自2003年5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24日止,被告人趙順利的刑期自2003年5月25日起至2005年11月24日止。罰金均于判決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冷紅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丁改娣
責編:劉運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