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原刑初字第186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03-9-29)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原刑初字第186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彥全,曾用名孬蛋,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農民,原陽縣保安公司保安員,住(略)。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6月8日被拘留,2003年6月24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原檢公刑訴(2003)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彥全犯盜竊罪,于200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毛彥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彥全分別伙同毛春暉、夏喜康、李雙、梁鵬、李凡(均另案處理)從2001年秋季至2002年夏季分四次在原陽縣電業局倉庫盜竊廢舊鋁電線約155公斤,共價值12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毛春暉、李雙、李凡、夏喜康、梁鵬、劉文明的證言,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彥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取國有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彥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8日起至2003年12月7日止。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宋修德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 歡
責編:劉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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