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原刑初字第166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03-10-16)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原刑初字第166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玉國,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農民,住(略)。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7月11日被原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月23日被假釋出獄。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5月3日被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周國強,別名老歪,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漢族,文盲,農民,住(略)。因犯拐賣人口罪于1993年5月5日被原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5月3日被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焦偉,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于2003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現押原陽縣看守所。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原檢公刑訴(2003)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玉國、周國強、張焦偉犯盜竊罪,于2003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新建、代檢察員陳巧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玉國、周國強、張焦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1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張玉國、張焦偉、張社正(另案處理)一塊到鄭州市金水區鄭河村將侯永安奶牛廠的兩頭奶牛盜走。被告人張玉國將分得的一頭奶牛賣給本村劉金榜,分得贓款2000元。被告人張焦偉將分得的一頭奶牛通過楊革勇賣給了黑羊山鄉下馬頭村楊富軍,得贓款2960元。張焦偉分給楊革勇贓款900元。兩頭奶牛價值共15400元。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蔣莊村張書現家的老母豬盜走,價值600元。
2002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張玉國伙同周國強將原陽縣官廠鄉吳圪當村孫元嶺家的兩只山羊盜走,價值560元。
200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官廠鄉三旺莊村李廣修家的一只山羊盜走,價值280元。
2002年12月9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官廠鄉曹廠村薛敬年家的一頭黃牛盜走,價值2200元。
2002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王莊村劉玉娜家的兩只山羊盜走,價值560元。
2002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拐河朱村趙待見家的三只山羊盜走,價值840元。
2003年3月31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劉士英莊村郝天戰家的兩只綿羊盜走,價值700元,贓物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2003年2月8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官廠鄉新廠村婁團偉家的六只山羊盜走,價值720元。
2003年3月20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周屋村李二工家的一只山羊盜走,價值280元。
2003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河北沿村馬秋燕家的一只黃狗盜走,價值300元。
2003年4月16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堤東村李付業家的一只山羊盜走,價值450元,贓物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2003年4月28日夜,被告人周國強伙同張玉國將原陽縣蔣莊鄉劉士英莊村周隨平家的一只小狼狗盜走,價值100元。
2003年1月8日夜,被告人周國強竄到原陽縣蔣莊鄉關莊村將關進中家的一只母山羊盜走,價值280元。贓物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2003年2月6日,被告人周國強竄到原陽縣官廠鄉李興堂莊村將孫老聚家的兩只小豬盜走,價值80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領到條,證人侯捷、劉金榜、楊革勇、楊富軍的證言,被害人侯永安、張書現、孫元嶺、薛敬年、劉玉娜、趙待見、李廣修、郝天戰、婁團偉、李二工、馬秋燕、李付業、周隨平、關進中、孫老聚的陳述,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玉國、周國強、張焦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取他人合法財產,張玉國、張焦偉盜竊數額巨大,周國強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張玉國、周國強多次實施盜竊,其犯罪情節嚴重,且有前科,應從嚴懲處。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玉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
二、被告人周國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三、被告人張焦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玉國的刑期自2003年5月3日起至2010年5月2日止,被告人周國強的刑期自2003年5月3日起至2006年5月2日止,被告人張焦偉的刑期自2003年5月7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罰金均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冷紅月
審判員 宋修德
審判員 李增軍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溫曉雯
責編:劉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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