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后兵非法行醫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6-10-12)
刑事附帶民事糾紛被告人黃后兵非法行醫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6)巫刑初字第39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林,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漢族,巫溪縣紅巖中心校三年級學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劉長兵,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址同上。與劉林系父子關系。
訴訟代理人劉小平,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后兵,別名黃后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200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后兵犯非法行醫罪,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科軍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林及其法定代理人劉長兵、訴訟代理人劉小平和被告人黃后兵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3月24日17時許,上磺鎮紅巖村村民王緒英因孫子劉林(時齡4周歲)感冒發燒,將其背到同村被告人黃后兵非法設立的“紅坪村衛生室”治病。被告人黃后兵檢查后,在劉林的左臀部注射了青霉素和苯甲醇一針。當天劉林回家后喊腳麻、痛,且行走不便。同年4月9日,被告人黃后兵與劉林的親屬共同將劉林送往重慶市三峽中心醫院檢查,查明劉林左側腓總神經傳導障礙,診斷為外傷性神經炎。經治療后,劉林行走呈“跨閥步態”,左足呈“尖足”狀。經鑒定,劉林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請求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2337.42元、護理費5400元(6個月×30元)、交通費2158元、傷殘補助費16854元(2535×20年×30%)、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180元(15天×12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鑒定費700元。被告人已支付1500元,下剩45429.40元應予全額賠償。并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發票及病歷、出入院證明、鑒定書等證據。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受害人有可能不僅只在他那里打過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交通費、傷殘補助費、護理費提出異議,認為主張的費用過高。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后兵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私自開設“紅坪村衛生室”進行非法行醫。2003年3月24日下午,上磺鎮紅巖村村民劉長兵之子劉林(時齡4周歲)因感冒發燒,被其奶奶王緒英背到“紅坪村衛生室”治病。被告人黃后兵給劉林檢查后,認為需要注射青霉素,便在劉林的左臀部處注射了一針青霉素。劉林當天返家后感覺腳麻、痛,且行走不便。同年4月9日,被告人黃后兵出資1500元與劉林的父親等人將劉林送往重慶市三峽中心醫院檢查,診斷為外傷性神經炎。同年8月21日,經重慶法醫學會鑒定:劉林左臀部因肌肉注射致左腓總神經運動傳導障礙,經醫院治療后,現行走呈“跨閥步態”,左足呈“尖足”狀,左足肌力3級,左小腿肌肉萎縮,對其運動功能有嚴重影響,劉林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
另查明,受害人劉林在重慶市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5天,共計支付醫療費2337.2元、交通費734元、鑒定費700元。被告人黃后兵已先行墊付1500元。
上列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人王緒英、劉元貴、劉長兵、劉長珍、王緒蘭、胡須美、張成儉、李德典、李光華、李訓華、冉茂榮、黃忠貴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后兵的供述及鑒定書、病歷、出入院證、戶籍證明、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發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后兵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致人傷殘,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后兵提出的劉林的左臀部可能還被他人打過針的辯解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后兵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因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所主張的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過高,對于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確認以下經濟損失:醫療費2337.42元、護理費3675元(147天×25元)、交通費734元、傷殘補助費15210元(2535×20年×30%)、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80元(15天×12元)、鑒定費700元,共計22836.42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后兵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黃后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林經濟損失22836.42元,已付1500元,下剩21336.4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即予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賢軍
審 判 員 湯仲華
審 判 員 李文泉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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