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犯盜竊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6-5-29)
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犯盜竊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黔刑初字第79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章順,男, 1973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務農,住(略)。1996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原黔江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0年2月刑滿釋放;2003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黔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05年12月1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梁利均、羅應風,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貴華,男, 1962年3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家住(略)。2001年9月5日因拐賣婦女罪被武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5年4月23日刑滿釋放。2005年12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白鈺鑣,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犯盜竊罪,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利金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章順及其指定辯護人羅應風、被告人羅貴華及其指定辯護人白鈺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在2005年12月期間,竄至黔江區正陽鎮閘道處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正陽二號隧道南海堰引水橋陳德樹、錢建中的打沙工地、舟白鎮路東居委中鐵十六局的打沙工地、湖北省咸豐縣水井槽賀廷安的打沙工地等處,單獨或伙同盜走鋁芯線、銅芯,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支持指控的證據有失主陳述、被先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及鑒定結論,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章順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提出是羅貴華喊的自己。
其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章順作案動機單純,因生活困難,與其他盜竊案件有一定區別,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并出示了村委會的證明,證實王章順的家庭狀況。
被告人羅貴華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提出是王章順喊的自己。
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羅貴華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檢舉他人犯罪事實,尚未查證屬實,但具有悔罪誠意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竄到正陽火車站閘道處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1783元的25mm²鋁芯線520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1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竄到正陽火車站閘道處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3704元的25mm²鋁芯線1080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6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竄到正陽二號隧道南海堰引水橋陳德樹、錢建中打沙廠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35mm²鋁芯線50米和25mm²鋁芯線30米、60mm²海底線(銅芯線)15米,贓物總價值447元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1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徐二娃(另案處理),竄到舟白鎮灣塘黃山居委(小地名加旦灣)祁兵的公路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541元的10mm²鋁芯線330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1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竄到舟白鎮路東居委中鐵十六局洞口上邊200米遠處(小地名紅火槽)打沙廠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490元的25mm²鋁芯線90米和25mm²銅芯線30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4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竄到湖北省咸豐縣水井槽上邊賀廷康的打沙廠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806元的35mm²鋁芯線200米,作廢舊賣給咸豐縣車站旁邊一廢舊收購處,得贓款1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章順、徐二娃(另案處理),竄到舟白鎮路東居委新老公路交叉口上邊石灰窯子處(小地名斜橋)張世顯的打沙廠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134元的50mm²鋁芯線24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王茂德,得贓款幾十元。
200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章順、徐二娃(另案處理)竄到舟白鎮中鐵十六局在建洞口處張來、汪德宣、帥德祥打沙廠工地,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16mm²鋁芯線110米、25 mm²鋁芯線11米、50 mm²鋁芯線60米、6 mm²銅芯線24米、16 mm²銅芯線6米,贓物價值756元,案發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扣押。
2005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羅貴華竄到正陽鎮銅平村二組二級路旁趙佰安、陶中祥住房處的樹林中,趁夜深無人之機盜走價值1061元的16mm²鋁芯線200米、10 mm²鋁芯線360米,作廢舊賣給王德全得贓款100余元。
二被告人以上均是采取用鋏鉗剪線的手段盜走鋁芯線、銅芯線。所得贓款除去費用開支后用于生活花光,已銷售的贓物未能追回;二被告人所盜贓物經物價部門估價總計價值9722元。
被告人羅貴華在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犯罪線索,但公安機關尚未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
1、失主賀廷康、汪德宣、張來、帥德祥、趙佰安、陶中祥、陳德樹、錢建中陳述其打沙工地上打沙用的或家中照明的鋁忒線、銅忒線被盜的事實;
2、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供述在舟白鎮、正陽火車站等處盜竊鋁芯線、銅芯線的事實;
3、證人王貞全、王茂德、吳康證實王章順等人將鋁芯線、銅芯線賣給他們的事實;
4、書證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盜竊明析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指認筆錄、被盜的贓物和作案工具照片、偵查說明、價格證明、(2003)黔刑初字第114號和(2001)武刑初字第173號判決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村委會的證明等;
5、贓物價值鑒定結論書證明贓物價值。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章順、羅貴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鋏鉗剪線的手段,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其中被告人王章順伙同羅貴華等人作案八次,盜竊金額8661元;被告人羅貴華單獨或伙同王章順作案七次,盜竊金額883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二被告人共謀盜竊,共同實施盜竊行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章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貴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王章順、羅貴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在短短的一個月內連續作案,其行為均嚴重擾亂公民的生產、生活秩序,且大部分贓物未能提取,給失主造成損失,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貴華在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但公安機關對其未查證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但可證明被告人羅貴華有悔罪誠意,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章順及羅貴華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羅貴華的辯解意見,經查與本案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王章順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相悖,不予采納;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章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5年12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止。)
被告人羅貴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5年12月27日至2009年12月26日止。)
二、贓款、財物予以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春 麗
審 判 員 唐 泉
審 判 員 劉 光 生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康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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