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啟周訴被告王懷敏撫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7-3-8)
原告冉啟周訴被告王懷敏撫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巫民初字第89號
原 告 冉啟周,男,漢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重慶市巫溪縣人,糧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 付舉發,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 告 王懷敏,女,漢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重慶市巫溪縣人,糧農,住(略)。
原告冉啟周訴被告王懷敏撫養糾紛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子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5年農歷1月17日經媒人譚學高、胡術衣介紹訂立婚約。隨后一同外出務工,務工期間開始同居生活。2006年10月13日生女孩冉茂佳,孩子剛出生一個月零六天,被告就甩開孩子不管回了娘家。被告這種不顧孩子死活的做法,侵犯了孩子的權利,忘記了自己應盡的義務。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每月給撫養費350元。
被告辯稱:我從冉家回娘家是原告把我打起走的。我不是不盡撫育義務。我愿意讓孩子隨我生活,被告每月給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2005年農歷正月11日,原被告經媒人譚學高、胡術衣介紹訂立婚約。隨后原被告一同外出務工。務工期間開始同居生活。于2006年10月13日生女孩冉茂佳。孩子出生后一個月零六天時,因原被告發生糾紛,被告便丟下孩子回到娘家居住。為孩子撫育費給付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令被告每月給35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不管是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作為父母都有將孩子撫養成人的義務。被告因與原告發生糾紛就丟下一個月零六天的嬰兒不管,是及其錯誤的。客觀表現出對孩子不負責任。原告愿意撫養孩子,且有其父母協助,對孩子成長有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孩子冉茂佳隨原告冉啟周生活,被告王懷敏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每年給付一次;
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10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實際支出費100元,合計600元。由原告冉啟周負擔200元,被告王懷敏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廖 子 懷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甘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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