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648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9-14)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64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加旺(別名:孫加生),男,29歲(1978年4月1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鄲城縣,漢族,初中文化,北京雙高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車工,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許德珩,北京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麗榮,北京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加旺犯盜竊罪,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孫加旺及其辯護人許德珩、孫麗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07年7月5日2時許,被告人孫加旺下夜班后,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西集鎮的其單位北京雙高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廢品庫,鉆窗入室,盜竊廢銅線52千克,估價值為人民幣2600元,銷贓得款人民幣2700元。贓款已收繳、贓物已收繳并發還。
2、2007年7月8日3時許,被告人孫加旺下夜班后再次到該廢品庫,鉆窗入室,盜竊廢銅線66千克,估價值為人民幣3300元。后在其將贓物運出單位,裝上自行車,欲逃跑時被巡邏民警抓獲。贓物已扣押并發還、作案工具已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加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興斌陳述,證人楊世英證言,涉案物品估價結論書,贓物、贓款照片,扣押、發還款物清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證明、被告人身份材料、電話查詢記錄、親筆供詞、贓款沒收收據、被告人孫加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孫加旺具有坦白情節,且涉案贓物已發還被害人,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加旺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司數額較大的合法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孫加旺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孫加旺在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系有坦白情節,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故本院對辯護人所提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鑒于本案具體情節,本院認為對被告人孫加旺不宜適用緩刑,故對此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孫加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加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08年7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自行車一輛,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錢 龍
二 0 0 七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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