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民初字第80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3-8)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6)泉民初字第80號
原告:吳振東,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號碼:(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琴聲,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南海,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東石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后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吳振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湯玉樞,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略),住(略)
被告:曾仲號,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吳俊猛,福建君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群,福建君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曾仁局,男,1945年9月1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略),住(略)。
第三人:曾伯鋒,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略),住(略)。
案由:公司解散及清算糾紛
原告吳振東因與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東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東公司)、曾仲號,第三人曾仁局、曾伯鋒公司解散及清算糾紛一案,于2006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自愿補償吳振東375萬元。具體付款方式為:第一期200萬元于2007年3月15日前付清;第二期175萬元于2008年3月15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則應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付款方式:由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按期按時匯入吳振東指定的下列賬戶。匯款后,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將匯款憑證交由法院確認生效。
匯款賬戶:
戶 名:福建南安市閩海碼頭水陸聯運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安市支行大盈分理處
賬 號:552 001 040 000 937
二、雙方共同確認福建省泉州市建東石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及全部財產(含房產、土地、機器設備、原輔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債權債務等)以及公司的經營管理收益處分權等全部歸屬于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所有,今后吳振東與公司無任何的關系,也不得再以任何事實或者理由向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或該公司主張任何的權利。
三、吳振東將持有的公司賬簿和土地使用權證全部交給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
四、吳振東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對福建省泉州市建東石業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
五、吳振東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撤回(2007)豐行初字第6號行政訴訟。
六、吳振東和曾仲號、曾仁局、曾伯鋒均愿意放棄就本案糾紛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向對方主張民事責任的權利。
七、福建省泉州市建東石業有限公司愿意放棄因本案糾紛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向吳振東主張民事責任的權利。
八、各方當事人均應各自做好善后工作,消除不良影響。
九、案件受理費40010元,訴訟保全費25520元,均由吳振東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 金 順
審 判 員 黃 海 瑞
審 判 員 蘇 墨 祥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鄭 玲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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