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知初字第38號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11-9)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7)泰知初字第38號
原告趙峰。
委托代理人方芳,山東東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平縣新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東平縣城佛山街光大油脂廠東鄰。
法定代表人張桂芳,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龍,山東公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稱,2006年1月原告設計了“優工”商標,2006年4月1 0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 006年8月1 1日國家商標局發給原告ZC5273256SL號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假冒原告簽名,憑所謂原被告之間關于“優工”商標申請權轉讓協議,辦理了“優工”商標轉讓手續。原告得知后即向被告交涉,但至今被告仍未撤回“優工”商標注冊申請,并至今無償使用該商標。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優工”商標注冊申請權的行為;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本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自愿將“優工”商標申請權(申請號5273256)轉讓給被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各種費用共計11000元,于2007年11月1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被告雙方之間工資、債務等一切經濟糾紛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趙峰負擔75元,被告東平縣新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負擔75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徐獻武
審 判 員 尹 波
代理審判員 張立勝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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