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知初字第25號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11-12)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7)泰知初字第25號
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會,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100號2號樓427房間。
法定代表人陳勇,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偉剛,山東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靈山大街203號。
法定代表人于洪亮,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會與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且目的正當,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會撤回對被告泰安市泰山機電物資總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市攝影家協會負擔。
審 判 長 徐獻武
審 判 員 尹 波
代理審判員 張立勝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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