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知初字第1號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1-31)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泰知初字第1號
原告:山東泰山生力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汶路泮河橋南。
法定代表人馬西元,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國強,山東金長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東岳大街東首。
法定代表人趙興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科,山東金長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山東泰山生力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業有限公司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且目的正當,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山東泰山生力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928元、實支費500元,減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山東泰山生力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劉萬生
審 判 員 徐獻武
代理審判員 張立勝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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