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昌文犯搶劫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6-11)
左昌文犯搶劫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左昌文(綽號:左老四),男,生于1977年6月1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家住(略)。因涉嫌搶劫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遼寧省海城市公安局抓獲歸案,同年4月4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黔江區公安局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昌文犯搶劫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6月6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阮能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昌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3月22日下午5時許,在被告人左昌文指使及安排下,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崔進、文化、王樂章(均已判刑)、婁定(另案處理),并由孫華勇、李飛、向慶偉持砍刀與崔進、文化、王樂章及婁定在重慶市黔江城區黔江卷煙廠旁邊羅啟雄經營的茶館實施了搶劫,共劫取贓款5000元,后在被害人的要求下,退還贓款2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文化的父親文國成替文化補償了羅啟雄3000元損失。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昌文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左昌文提出,案發幾天前其雖曾提出搶劫茶館,但案發當天未指使他人搶劫。
經審理查明,在重慶市黔江城區交西路經營茶館的被告人左昌文以羅啟雄、譚平在黔江區卷煙廠旁邊經營的茶館影響其生意為由,去收取保護費遭拒絕,遂懷恨在心。2007年3月22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左昌文在其茶館里召集孫華勇、李飛、崔進、向慶偉、文化、王樂章(均已判刑)及婁定(另案處理),提出搶劫羅啟雄經營的茶館,得到了其余人的同意,被告人左昌文即對如何搶劫作了安排。當日下午6時許,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各攜帶砍刀一把,與崔進、文化、王樂章及婁定來到羅啟雄、譚平開的茶館,文化、王樂章在茶館外面等候,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崔進及婁定幾人進入茶館內。首先由李飛將桌子掀翻在地,孫華勇即上前搶過裝有5000元現金的鐵箱,后孫華勇、李飛抽出攜帶的砍刀威脅準備反抗的被害人羅啟雄,致羅啟雄不敢反抗。隨后七人分乘兩輛出租車趕到黔江區正陽鎮“龍景山莊”,孫華勇組織了分贓,平均每人分得600元錢,余下的800元孫華勇決定用于生活費及其他開支,在被告人左昌文趕到“龍景山莊”后,王紹祥要求退錢,在被迫無奈之下孫華勇等人湊足了2000元,交給了左昌文、崔進,后退還給了被害人羅啟雄。案發后,文化之父文國成替文化補償了羅啟雄3000元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記表證實了本案的案件來源;被告人左昌文供述證實,案發前由于自己所經營的茶館生意不好,就去找譚平說讓他們一天給三百元,但譚不給,于是自己就給孫華勇他們說叫他們去把譚平所開的茶館搶了。但后來有人打招呼,自己便打消了這個念頭。案發當天,孫華勇等人提出去搶,當時自己是不同意的,但他們執意要去,自己便讓他們去了。后來搶了5000元人民幣,案發后自己與催進一起退了2000元;證人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崔進、文化、王樂章的證言證實,因羅啟雄、譚平經營的茶館影響了左昌文經營的茶館的生意,左昌文便在其茶館內召集了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崔進、文化、王樂章及婁定,安排對羅啟雄茶館實施搶劫。2007年3月22日下午6時許,由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各攜帶一把砍刀,與崔進、文化、王樂章、婁定來到羅啟雄茶館,孫華勇、李飛、向慶偉、崔進及婁定進入羅啟雄茶館內,李飛首先掀拍桌子,孫華勇搶過裝有5000元現金的箱子,孫華勇、李飛持刀威脅被害人,隨后逃離現場在正陽“龍景山莊”進行了分贓,后來因被害方托人要求退錢,于是湊了2000元給了被害人;被害人羅啟雄的陳述證實,案發當天幾個人沖進自己開的茶館內,持刀搶走了5000元現金,后來通過王紹祥找他們退了2000元,案發后文化的父親主動退了3000元,同時證實文化案發后當面向其賠禮道歉;證人譚平證實,聽說自己與羅啟雄經營的茶館被人搶了5000元;證人向云政證實,自己在羅啟雄的茶館內幫忙收茶錢,案發當天有幾個人進入茶館內搶走了收錢的鐵盒子,并且有人持有刀;證人張興紅證實,案發當天自己在羅啟雄的茶館內打牌,在打牌途中有四個人沖進茶館內,其中一個掀了桌子,另一個人搶了裝錢的盒子,這兩人還持刀進行了威脅;證人王紹祥證實,案發當天有人打電話給自己說羅啟雄的茶館被人搶了5000元現金,于是自己就找了左昌文,左昌文就退了2000元的事實;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了被害人羅啟雄及證人向云政辨認出孫華勇系搶錢的人,孫華勇、李飛當時持有砍刀的事實;現場指認照片及分贓地照片,證實了本案的相關情況;抓獲經過,證實了被告人左昌文系被遼寧省海城市公安局抓獲歸案;收條,證實被害人羅啟雄收到文化的父親文國成退還的3000元人民的事實;請求書,證實被害人羅啟雄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文化從輕處罰的事實;刑事判決書,證實孫華勇、李飛、崔進、向慶偉、文化、王樂章因本案已分別被判處刑罰的事實;被告人左昌文的人口信息表,證實了被告人左昌文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昌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并安排他人劫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昌文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左昌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誠意,系初犯,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左昌文提出案發當天未指使孫華勇等人去搶劫茶館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左昌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光 生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