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合標準的食品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8-12)
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合標準的食品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12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衍波,男,生于 1972年12月06日,身份證號碼(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專科文化,無業,現住(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龔明學,男,生于 1964年8月23日,身份證號碼(略)9,苗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初中文化,現住(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8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4月,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合伙在黔江區城西街道洞塘居委三組蔣勇家租三間房屋從事非法收購、生產、加工、銷售豬肉生意。截至2007年6月,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先后從魏明軍、胡忠等人手中購買病豬或病死豬肉多頭,經加工后予以銷售。2007年6月21日21時許,黔江區畜牧局、貿易局執法人員到黔江區城西街道洞塘居委三組蔣勇家發現并扣押魏明軍出售給陳衍波、龔明學的兩頭病豬肉。同時在現場扣押千余斤豬肉,被告人龔明學趁工作人員不備,逃離現場。區衛生局、貿易局于2007年7月10日對扣押的豬肉送重慶市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疫鑒定,該批豬肉中含有對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確診為病死豬肉,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人體嚴重食源性疾患,屬于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涉案物證編號及封存開封等情況說明、證實材料、查封(扣押)通知書、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人口信息表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要求對二被告人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衍波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辯稱,1、其收購、加工的病、死豬肉基本沒賣出就被沒收,犯罪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2、其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誠意,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龔明學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合伙在黔江區城西街道洞塘居委三組蔣勇家租三間房屋從事非法收購、生產、加工、銷售豬肉生意。至2007年6月,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以每斤4元左右的價格先后從魏明軍、胡忠等人手中購買病豬或病死豬肉多頭,經加工后以每斤7元左右的價格銷售。2007年6月21日21時許,黔江區畜牧局、貿易局執法人員到黔江區城西街道洞塘居委三組蔣勇家發現并扣押魏明軍出售給陳衍波、龔明學的兩頭病豬肉。同時在現場扣押1000余斤豬肉,被告人龔明學趁工作人員不備,逃離現場。區衛生局、貿易局于2007年7月10日對扣押的豬肉送重慶市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疫鑒定,該批豬肉中含有對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確診為病死豬肉,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人體嚴重食源性疾患,屬于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另查明,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曾于2005年8月8日至9月14日因為涉嫌生產、銷售不合衛生食品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38天。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涉案物證編號及封存開封等情況說明、證實材料、查封(扣押)通知書、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人口信息表及相關書證、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相關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人體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被告人陳衍波、龔明學在2005年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拘留釋放后,再次犯罪,予以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誠意,同時贓物未流入社會造成大的危害后果,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衍波提出的辯解意見符合本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衍波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4月17日起自2009年2月16日止。)
被告人龔明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4月17日起自200 9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周 榮 釗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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