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宗芹與胡章澤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24)
韓宗芹與胡章澤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27號
原告: 韓宗芹,女,生于1972年3月10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被告:胡章澤,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苗族,務農,住(略)。
本院于2008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韓宗芹與被告胡章澤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韓宗芹與被告胡章澤離婚。
二、婚生子女胡光緒、胡美芹均隨被告胡章澤生活,由原告韓宗芹從2008年5月起每月支付兩子女撫養費合計200元,直到兩子女18周歲止。
三、共同債務:胡章記、李鳳瓊借款由被告胡章澤負責清償。
四、共同財產彩電一臺歸被告胡章澤所有。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韓宗芹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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