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孝焱與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7-8)
原告陳孝焱與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246號
原 告 陳孝焱,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巫溪縣鳳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冉龍澤(系陳孝焱表叔),男,52歲,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個體工商戶,住(略)。
被 告 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女,生于1983年10月2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略)。
原告陳孝焱與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 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賈尚安和人民陪審員宋祖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孝焱、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冉龍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于2004年5月7日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與被告同居,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于2004 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陳龍。之后,我與被告長期在外務工,相互之間矛盾較多,溝通較少,無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08年1月9日回家在巫 溪縣勝利鄉民政辦與巫溪縣勝利鄉健農村1組齊太揚登記結婚,同月外出務工,被告不顧子女成長,不履行撫養義務,為此,訴訟到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我與被告同居期間的男孩陳龍,隨我生活,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
被告辯稱:陳龍的撫養費我應承擔義務和責任,但現在無力給付,陳孝焱執意要我給付撫養費,我請求男孩陳龍隨我生活,我自己承擔撫養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陳孝焱、趙官彩(又名趙官美)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兩人的基本情況。
2、協議,擬證明2008年農歷正月16日,
原、被告父親請果園村委會進行了協調,無論婚姻成否,子女撫養都應該盡其義務。
3、勝利鄉果園村委會給鄉綜治辦書信一封,擬證明請求上級給予調解。
4、果園村委會的證明,擬證明趙官彩(又名趙官美)是同一人。
5、勝利鄉民政辦公室證明,擬證明2008年1月9日趙官彩(又名趙官美)與齊太揚登記結婚。
被告向法院提交書信一封:擬證明陳龍的撫養費應承擔義務和責任,但現在無力給付,陳孝焱執意要我給付撫養費,我請求男孩陳龍隨我生活,我自己承擔撫養費。
本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了向義生、陳潤平、朱秀海、李世華等人的證言。擬證明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間有共同子女陳龍(男)。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
上述證據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和審查,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于2004年5月7日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間,于2004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陳龍。之后,原、被告一同長期在外務工,相互間缺乏溝通,產生矛盾分歧,無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07年8月回家,并于2008年1月9日在巫溪縣勝利鄉民政辦與同鄉健農村1組齊太揚登記結婚,隨即外出務工。原、被告的父母請求村干部調解無果,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同居期間的男孩陳龍,隨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并同居,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障,但同居期間男孩陳龍系原、被告的共同子女。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被告與他人登記結婚,現在外務工,原告主張子女陳龍隨其生活,有利于成長,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撫養陳龍的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應負擔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陳龍獨立生活為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孝焱與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同居期間的子女陳龍隨原告陳孝焱生活。被告趙官彩自2008年9月份開始,按每月200元的標準支付給陳龍生活費,直至年滿18周歲為止。在此期間的書學費、住院期間醫療費,憑據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陳孝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達俊
審 判 員 賈尚安
人民陪審員 宋祖斌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何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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