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書碧與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6-10)
李書碧與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29號
原告: 李書碧,女,1939年5月27日生,漢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顏道兵(原告之子),1939年5月27日生,土家族,務農,住(略)。
被告:馬福仙,女,1967年10月26日生,漢族,務農,住(略)。
被告:顏江湖,男,1988年9月6日生,土家族,銀行保安,住(略)。
被告:顏春榮,女,1992年1月18日生,土家族,學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馬福仙(顏春榮之母),女,1967年10月26日生,漢族,務農,住(略)。
原告李書碧與被告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支付原告李書碧相關賠償款31000元。限于2008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兌現。
二、房屋右側后半間臥室及轉角廚房半間歸李書碧居住使用(其中廚房半間三被告有通行權,李書碧不得使用三被告水電),豬地圈半間亦歸李書碧使用,李書碧百年之后將上述房屋返還三被告。
案件受理費4000元,減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書碧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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