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國文與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6-19)
原告王國文與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85號
原 告 王國文,男,生于1967年12月15日,漢族,小學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董興浩,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澤貴,巫溪縣西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金忠來,系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緒和,系該村黨支部書記。
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國文與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依法由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鄭達俊、賈尚安,人民陪審員宋祖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1983年至2001年1月, 王國文及其父親王興勝承包了寨灣村河壩一口魚塘的東方一半,2001年1月26日,原告王國文以人民幣4000元價款從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受讓該魚塘東方的一半,2001年7月18日巫溪縣人民政府作出巫溪府函(2001)68號處理決定,認定寨灣村村民委員會出售魚塘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后因建制調整,寨灣村和中心村合并為白馬村, 2007年下半年,巫溪縣人民政府因新城建設征收白馬村的土地,包括原告受讓的魚塘(即東方一半),并支付相應補償款給白馬村村民委員會。原告認為自己應分得其中的征地款補償被白馬村村民委員會侵占而起訴來院。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歸還給原告王國文土地轉讓款本金4000元及其資金利息,自2001年1月27日至2008年6月19日止,資金利息按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支付除該魚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外的其它補償費給原告王國文;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25元, 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自愿承擔,案件受理費525元原告已預交,不退還,被告巫溪縣城廂鎮白馬村村民委員會逕付給原告王國文。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鄭 達 俊
審 判 員 賈 尚 安
人民陪審員 宋 祖 斌
二 0 0 八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書 記 員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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