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華與楊建云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6-13)
張洪華與楊建云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40號
原告:張洪華,女,1977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務農,住(略)。
被告:楊建云,男,1975年4月17日生,土家族,務農,住(略)。
原告張洪華與被告楊建云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洪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建云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洪華訴稱,1996年12月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1998年9月4日舉行婚禮,同年10月22日雙方到金溪鄉(xiāng)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婚后于1999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楊艷釗,2004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取名楊源;楹蠓蚱薷星橐话悖2007年被告在外與她人有不正當關系,于是被告經常回家與原告打罵,置家庭不顧,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起訴請求離婚。
被告楊建云未提出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1998年9月4日舉行婚禮,同年11月22日雙方到黔江區(qū)金溪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婚后于1999年9月23日生育長子取名楊艷釗,2004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取名楊源。2007年因被告在外與她人關系不當,導致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訴訟中,雙方曾自愿協(xié)議離婚,兩個兒子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不負擔任何責任。因被告未到庭故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收條二份、離婚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07年以來因被告在外與她人關系不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可按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洪華與被告楊建云離婚。
二、婚生子楊艷釗、楊源均隨被告楊建云生活,原告張洪華不負擔子女撫育費。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張洪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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