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慶訴被告杜明國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2-26)
原告向慶訴被告杜明國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diào)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167號
原 告向慶,女,生于1984年3月14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nóng),住(略)。
被 告杜明國,男,生于1982年12月15日,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nóng),住(略)。
原告向慶訴被告杜明國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雙方一致要求當即進行開庭審理,本院同意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榮虎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名向憶琳;原、被告在婚后聚少離多,性格不合,夫妻關系較緊張。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chǎn),亦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一致協(xié)議:
一、原告向慶與被告杜明國離婚;
二、婚生女向憶琳隨原告向慶生活,被告杜明國自愿每年負擔婚生女向憶琳的生活費及教育費10000元,并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直至向憶琳年滿18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
本案收案件受理費120元,原告向慶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diào)解協(xié)議自雙方在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周 榮 虎
二OO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員 屈 超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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