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道桂與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金、高文蘭贍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2-26)
原告曹道桂與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金、高文蘭贍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032號
原 告曹道桂,女,生于1924年9月23日,漢族,不識字,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巫溪縣鳳凰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明進,巫溪縣菱角鄉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員。
被 告李興培,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漢族,不識字,務農,住(略)。
被 告李興才,男,生于1952年10月24日,漢族,不識字,務農,住(略)。
被 告李興旺,男,生于1955年3月5日,漢族,不識字,務農,住(略)。
被 告高文金,男,生于1964年10月19日,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
被 告高文蘭,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
本院于2008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道桂與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金、高文蘭贍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熊禮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曹道桂與其前夫李天壽先后生育三子:即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李天壽在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年幼時就已去世。原告后又與高友賢(現已去世)結婚并先后生育二子:即被告高文金、高文蘭。現因原告年老體弱而不能自食其力,遂與五被告為贍養之事發生糾紛,原告為此提起本案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以被告高文蘭已獨自對其父親(原告之后夫)高友賢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為由,自愿放棄要求被告高文蘭負擔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原告曹道桂去世為止,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金每月各自支付給原告曹道桂生活費100元。原告曹道桂在此期間所需醫療費由被告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金據實平均負擔。被告高文蘭不負擔原告曹道桂的生活費及醫療費。
二.原告曹道桂在將來因去世而應支出的安葬費用由被告高文金負擔,其他四被告即李興培、李興才、李興旺、高文蘭應盡必要的協助義務。
三.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高文蘭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熊 禮 平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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